借条是不是钱
郭某在承包某彩印公司期间,欠某纸张经营公司购纸款三万三千元。纸张经营公司向郭某索要购纸款时,,郭某称这笔购纸款借给了业务员陈某,并将陈某的借条交给了纸张经营公司。借条内容是:“今借到彩印公司郭某贷款三万三千元。”纸张经营公司追款无着,遂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判决由郭某偿还全部贷款。该案审结后,郭某即向纸张经营公司索要陈某的借条,但纸张经营公司已将此借条遗失,郭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纸张经营公司赔偿借条上的全部金额,而陈某则一直下落不明。
对于本案审理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借条是重要的法律文书,纸张经营公司将借条遗失,就等于把钱遗失了,因此应赔偿借条的全部金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与纸张经营公司并未明确保管借条的责任,且借条所暑债务人下落不明,该借条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给郭某造成损失尚不能确定,所以应定郭某举证不足,并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终止审理,待陈某出现后,确定损失数额再继续审理。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一、本案借条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无法确定。陈某失踪,借条所示法律事实无法得到验证,郭某也举不出其他证据证明。郭某与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怎样发生的?有无胁迫欺诈行为?其发展变化情况如何?借条是否合法有效?这些都不清楚。因此郭某对是否享有这一债权举证不足。二、借条不是有价证券,本身没有价值。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借条只是一种书证,如果丢失了,可以用当事人的陈诉、证人证言等其他方式予以证明而主张权利。因此,纸张经营公司的行为虽使郭某失去追索债务的凭证,但对其债权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不能要求纸张经营公司赔偿全部损失。三、借条遗失是否会给郭某造成财产损失无法认定,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要件。纸张经营公司遗失的仅是一纸书证,其行为未形成郭某财产损害的事实,而该借条的效力还有待证明。四、本案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发生了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情况。陈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而不能对该案中止审理。退一步来讲,如果陈某出现,唯一可以向其主张权利的是郭某,纸张经营公司应是证人。
(原刊载于1995年8月13日《广州日报》,作者李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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